2007年6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怀孕7月协议离婚 引产不成生下女婴
孩子的抚养费如何分担?
徐治平

  事件回放:
  小孙与小冯恋爱不久后就开始同居生活,去年9月28日,两人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。可是今年1月25日,两人因感情不和又办理了离婚手续。
  当时,小孙已怀孕近7个月。小冯和小孙都以为还可以引产,所以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女方引产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。直到离婚后去了医院,他们才知道已无法引产。无奈之下,小孙于今年3月28日产下一名女婴。
  由于离婚时两人并未约定孩子的抚养问题,6月11日,小孙替女儿(原告)向法院递了起诉书,向小冯讨要抚养费每月500元。

  解答:
  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”所以,小孙和小冯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。
  但是,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,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也不因此而消除。父母离婚后,通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,另一方则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。所以,本案中作为父亲的小冯应按有关标准支付抚养费。
  如果小冯要拒绝承担抚养义务,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否认孩子系其亲生。虽然进行亲子鉴定是确定血缘关系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,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唯一可用的证据。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还包括: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(如一方在外地工作、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),或夫妻反目分床别寝、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。